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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新!雪松大道民乐路乐山大道十三香路围合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明白纸
一、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征收主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驿城区雪松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驻政办〔2013〕7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
集体土地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每平方米给子奖励;超过235平方米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每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村民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以补偿;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平方米),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确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按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减去应享受安置房优惠购买价700元每平方米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2、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房屋产权面积(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以核算为准。
集体土地: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居住安置房以3口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标准。按照一宅一户原则,每户不得超过235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奖励办法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助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在规定的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五、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一)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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